(2014)七执字第4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柳光兴、薛海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柳广兴,薛海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七执字第495-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小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广兴。被执行人薛海岩。申请执行人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光兴、薛海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七民初字第20240号民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柳光兴、薛海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柳光兴、薛海岩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薛海岩名下有银行存款31239元已执行到位。剩余54936元尚未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七执字第495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元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