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民终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罗仁伟、张建成与胡建平、邵海东、刘启才、邵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仁伟,张建成,胡建平,邵海东,刘启才,邵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仁伟,男,生于1965年1月2日,汉族,农村居民,住渠县。委托代理人符光义,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成,男,生于1966年9月16日,汉族,农村居民,住渠县。委托代理人曹燕华,达州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罗泽文,达州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建平,男,生于1980年9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住渠县。委托代理人李显国,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海东,男,生于1977年12月2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渠县。委托代理人聂林,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启才,男,生于1952年5月14日,汉族,农村居民,住渠县。委托代理人赵正琼,渠县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凤,男,生于1975年2月2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渠县。上诉人罗仁伟、张建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渠县人民法院(2014)达渠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仁伟的委托代理人符光义,上诉人张建成及委托代理人曹燕华、罗泽文,被上诉人胡建平的委托代理人李显国,被上诉人邵海东的委托代理人聂林,被上诉人刘启才及委托代理人赵正琼,被上诉人邵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4)达渠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邦鑫审判员 程 瑜审判员 刘翠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