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龙臣土地互换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龙臣,李密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龙臣,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委托代理人:孙永喜,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密林,男,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委托代理人:李永权,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再审申请人王龙臣与被申请人李密林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王龙臣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铁民二终字第00423号民事裁定,王龙臣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龙臣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口头协议诉争的土地期限是十年,申请人提供的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据均证明双方互换土地未经村委会备案,未注明互换期限,而且未同等数量土地互换,被申请人未将缺少的0.18亩土地过给申请人,双方互换期限为十年,而非第二轮承包期的剩余经营期限。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理解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二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错误。申请人收到(2012)铁民二终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就向昌图法院起诉,经法院审查立案,在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未告知撤诉,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原判认定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2013)昌民一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及(2014)铁民二终字第0042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改判终止再审申请人王龙臣与被申请人李密林的口头互换协议,并换回土地。被申请人李密林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密林与再审申请人王龙臣因互换承包地产生争议,双方争议已经法院判决确认。再审申请人王龙臣又另行起诉,原审裁定予以驳回起诉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龙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芳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代理审判员 周 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