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任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0530号原告任某,1988年8月25日,被告郭某,1986年9月23日,本院在审理任某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