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付××与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times,薄×&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51号原告付××。被告薄××。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付××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承担。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