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03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45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日,住靖边县,农民。被告杜某某,男,汉族,约28岁,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丽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