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东催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慈溪市共兴塑料制品厂、孙迪炯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共兴塑料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东催字第127号申请人:慈溪市共兴塑料制品厂。代表人:孙迪炯。申请人慈溪市共兴塑料制品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慈溪市共兴塑料制品厂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7日、票据号码3130005132193789、票据出票人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淮安博诚管业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慈溪市共兴塑料制品厂、出票金额100000元、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鄞州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共兴塑料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孔奇审 判 员 陈雅玲审 判 员 李光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倩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