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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4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马红云与马随强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红云,马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14-5号申请执行人马红云,男,196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西宁市德令哈路。被执行人马随强,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西宁市果洛路,现下落不明。申请人马红云申请执行马随强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确认被执行人马随强偿还申请人马红云转让费1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被执行人马随强应承担执行费2174.75元。因被执行人马随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马红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随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本人下落不明,待本案具备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保生审判员  郭明珠审判员  顾植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