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曾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初字第100号原告曾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纠纷,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已到民政部门去办理了离婚手续,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彭 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唐进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