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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夏东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春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辉,该公司会计。被执行人夏东辉,男,1972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东辉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 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