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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466号原告任某某,身份号码×××,女,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肇源县。被告刘某某,身份号码×××,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肇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联系被告,且原告拒绝公告送达,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明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