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潘喜春与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喜春,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129号原告潘喜春。委托代理人袁佳佳,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杜可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潘喜春诉被告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潘喜春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喜春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已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潘喜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伟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