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远玲与被执行人王珍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远玲,王珍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622号申请执行人周远玲,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珍礼,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珍礼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远玲人民币659.08元,王珍礼承担执行费50元(已交纳)。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将涉案执行标的退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第203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