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薛玮与被告葛少兵离婚纠纷纠纷案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64号原告:薛某,女,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陈霞,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某某,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薛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凌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