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开执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董立彬、徐文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立彬,徐文生,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开执字第195-7号申请执行人董立彬,个体。被执行人徐文生。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街144-2号。法定代表人徐文生,总经理。本院依据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秦开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1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年2月9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秦开执字第195-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文生所有的位于秦皇岛市和平大街148号(302号、303号、304号、305号、306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文生所有的位于秦皇岛市和平大街148号(302号、303号、304号、305号、306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