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洪飞与姬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洪飞,姬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民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闫洪飞,男,汉族。被执行人:姬雪峰,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闫洪飞与姬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了(2014)桦民一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洪飞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将被执行人姬雪峰银行存款2,115.00元扣划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将执行款2,065.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闫洪飞,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孝民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