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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14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魏×1与魏×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初字第14552号原告魏×1,女,2005年12月1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姜×1(系原告魏×1之母),1973年2月22日出生。被告魏×2,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原告魏×1与被告魏×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1的法定代理人姜×1、被告魏×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1诉称:魏×2系魏×1的父亲,姜×1系魏×1的母亲;2009年11月27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姜×1与魏×2离婚,婚生女魏×1由姜×1抚养,魏×2每月给付抚养费350元;魏×2自2013年11月起未给付抚养费。魏×2系北京五洲国际会议中心员工,有稳定的收入,随着物价上涨,魏×1的抚养费应当予以增加,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魏×2自2013年11月1日起,每月按照2000元标准给付魏×1抚养费;诉讼费由魏×2承担。被告魏×2辩称:自2013年11月起,魏×2未给付魏×1抚养费,但不给抚养费的原因在于魏×2的探视权无法实现。同意按照原标准给付自2013年11月起的抚养费,魏×2现在的基本工资每月才2450元,其他奖金都是不确定的,另外还有很多家庭负担,故不同意增加抚养费。经审理查明:魏×2与姜×1于2005年1月7日登记结婚,2005年12月18日婚生一女取名魏×1,魏×1现为北京市××××小学学生。2009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姜×1与魏×2离婚;二、婚生女魏×1由姜×1抚养,魏×2每月给付抚养费350元(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独立生活时止,每月20日前履行)。判决后,魏×1与姜×1共同生活,魏×2按照每月350元标准给付抚养费至2013年10月,自2013年11月起魏×2未给付抚养费,魏×2同意按照每月350元标准给付自2013年11月起的抚养费。2010年,魏×2就探视权问题将姜×1诉至本院,经本院调解,魏×2与姜×1达成调解协议,2010年3月29日,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自2010年4月1日开始,魏×2将其女儿魏×1在姜×1处于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如遇夏季周五下午六点接走,周日下午六点送回给姜×1,如遇冬季于每周五下午五点接走,周日下午五点送回给姜×1,魏×2将魏×1接走期间的安全由魏×2负责。魏×2系北京五洲国际会议中心职工,月收入2500元左右,魏×1母亲姜×1为物美超市员工,月收入2000元左右。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判决书、调解书、银行卡明细等证据材料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姜×1与魏×2离婚后,魏×1由姜×1抚养,魏×2按月支付350元抚养费。随着魏×1逐渐成长,按照当前的社会发展变化及物价变更情况,其抚养费应适当增加,故魏×1要求魏×2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魏×2应当支付的抚养费金额,魏×1主张的金额过高,且就此未充分举证证明,结合魏×2提交的收入证明情况,本院将魏×2向魏×1支付的抚养费由每月350元调整为每月500元。对于2013年11月起未给付的抚养费,魏×2同意给付,本院不持异议。关于魏×2行使探望权的问题,已另案解决,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魏×2给付原告魏×1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起至二〇一五年二月止的抚养费五千六百元;二、被告魏×2每月给付原告魏×1抚养费五百元(自二〇一五年三月起至原告魏×1独立生活时止,于每月二十日前给付);三、驳回原告魏×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魏×2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