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342号原告张某某,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被告朱某某,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建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