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白文廷与陈华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文廷,陈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836号申请执行人白文廷,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陈华强,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白文廷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0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陈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华强与申请人白文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华强当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共计578412.93元,并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本案执行终结。在执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0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 小 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曹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