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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东兴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与东兴驰风汽车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兴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东兴驰风汽车修理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81民初84号原告东兴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长湖小学东北面。法定代表人沈汝石,总经理。被告东兴驰风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北仑大道轻纺城入口旁。法定代表人黄良荣。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了原告东兴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兴驰风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慧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换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慧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伟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