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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尹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尹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尹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廷禄审判员  尹艳肖审判员  冯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