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尹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尹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尹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廷禄审判员 尹艳肖审判员 冯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