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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廖敏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敏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626号罪犯廖敏,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服刑。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望刑初字第003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于2015年2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原判刑罚金三万元已经缴纳一万一千元。本院认为,罪犯廖敏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敏减去拘役一个月零十三天(刑期至2015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利文审判员黄仲奇审判员龙新国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汤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