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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柯与张美娟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188号申请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原告张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于2015年2月3日前先支付2015年、2016年两年度抚养费共计7200元;现申请人王某某申请由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如数自动履行,申请人王某某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1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杜 娟审判员  同列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卫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