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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雷团与雷攀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团,雷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雷团。被执行人雷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团与被执行人雷攀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1069.21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雷攀现正在服刑,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任何财产线索,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014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悦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