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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友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李XX与丁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友民初字第307号原告李XX,女,36岁。被告丁XX,男,44岁。原告李XX诉被告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由于案件疑难复杂,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XX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丁XX,现年7周岁。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常夜不归宿,不尽家庭义务,现原、被告分居已超过四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原、被告婚生子丁XX,现年7周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其子抚养费500.00元。被告丁XX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二本,证明原、被告与2007年5月9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证据二、户口登记卡复印件二份,证明丁XX系原、被告之子,现年7周岁。被告XX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丁XXX,现年7周岁。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由于被告参与赌博,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常夜不归宿,不尽家庭义务,现原、被告分居已六个月,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确定原、被告是否应当解除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原告的当庭陈述来看,由于被告参与赌博,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原、被告已分居六个月,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维持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不利于双方的生活和身心健康,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被告婚生子丁XX,现年7周岁,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生活,故原、被告婚生子丁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500.00元。在诉讼中,原告认为被告不到庭,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法院无法认定,故原告主张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丁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XX与被告XX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丁XX,现年7周岁,由原告李XX抚养,被告丁XX每月给付其子抚养费500.00元(从2015年2月份至其子能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绪水代理审判员  张海莲人民陪审员  宋文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宇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