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垫法民初字第0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4361号原告胡某某,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廖江波,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蒋克龙人民陪审员 雷 厉人民陪审员 余在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