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执字第2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赵强与沈振喜、戚书(淑)云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强,沈振喜,戚书(淑)云,孙中(忠)奎,许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2256-4号申请执行人赵强,农民。被执行人沈振喜,农民。被执行人戚书(淑)云,农民。被执行人孙中(忠)奎,农民。被执行人许素芬,农民。申请执行人赵强与被执行人沈振喜、戚书(淑)云、孙中(忠)奎、许素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徐民终字第67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铜山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沈振喜之妻戚书云有银行存款40243.83元、被执行人孙中奎之妻许素芬有银行存款9428.95元,本院已裁定冻结,并扣划戚书云存款56278.83元、许素芬存款9437元至本院,但被执行人戚书云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其与被执行人沈振喜已于2007年4月18日登记离婚,因此本院扣划其存款错误,要求归还上述存款,故此款项暂未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情况,查询被执行人沈振喜名下坐落于徐州市郭庄路绿地世纪城一期33#-3-201室房产一套,被执行人孙中奎名下的坐落于徐州市荆马河南路清水湾B04号-2-201室房产一套,本院已裁定查封。但均系轮候查封,且申请人表示要求与案外人继续协商付款事宜,暂不要求本院处理查封财产。3、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沈振喜名下的苏C×××××号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孙中奎名下的苏C×××××号、苏C×××××号、苏C×××××号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未查找到车辆具体下落,暂未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4、向工商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5、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登记信息。6、本院与被执行人谈话,被执行人称在浙江一建有工程款,案件正在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处理中,请申请执行人暂缓执行,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理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案执行标的11945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9437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铜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云旺执行员 赵 响执行员 吴 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乔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