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3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周甲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3020号原告周甲。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永昌,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甲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甲、被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甲诉��,其与被告郭某某于2004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2005年1月29日按照风俗举办结婚仪式,2005年11月18日生育女儿周乙。双方婚初感情一般,近年来由于双方没有夫妻生活,且被告有不尊重原告母亲的行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2014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现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结婚登记摘要、户籍资料复印件等证据。被告郭某某辩称,对原告诉称的婚姻经过及生育情况没有异议。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原告陈述的离婚理由不成立,双方也没有分居。现不同意离婚。基于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4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2005年1月29日按照风俗举办结婚仪式,2005年11月18日生育女儿周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12月1���,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可。虽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双方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尊重,注重沟通,并考虑建立家庭之不易,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周甲要求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周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