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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执行字第5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曾还升与唐进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还升,唐进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行字第574-1号申请执行人曾还升,男,1967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唐进才,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曾还升与唐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3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还升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唐进才所在单位清流国有林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唐进才的工资收入人民币1,000元,归还申请执行人曾还升。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唐进才在银行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在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交易管理所没有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曾还升同意仅执行被执行人唐进才的工资,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7月13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根审判员  刘 煜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富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