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山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曹晓华与云通木业(南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华,云通木业(南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山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曹晓华。委托代理人曹宇虹,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通木业(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茅伟平。原告曹晓华与被告云通木业(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克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晓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宇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晓华诉称,原告在被告云通公司工作,现被告处于停产状态,一直未能支付原告2013年12月份、2014年2、7、8份的劳务报酬,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12月份、2014年2、7、8、份的劳务报酬5105.38元。被告云通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晓华系被告云通公司员工,经结算,被告云通公司结欠原告2013年12月、2014年2、7、8月的劳务报酬共计5105.38元。原告曾申请南通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通州劳动仲裁委)进行劳动仲裁,因不符合受理条件,通州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通劳人仲不字(2015)第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4年云通公司在职员工花名册、全员未发工资明细等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云通公司结欠原告曹晓华劳务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云通公司应当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云通木业(南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曹晓华5105.3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云通木业(南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代垫,待执行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判员 吴克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飞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