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杨昌才与张玉停、马广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才,张玉停,马广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202号原告:杨昌才,男,195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衡雪,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停,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马广莲,女,199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明光市。案由:生命权纠纷。原告杨昌才与被告张玉停、马广莲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昌才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玉停、马广莲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昌才撤回对被告张玉停、马广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昌才负担。审判员 张淑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莲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