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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梁利有与郭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利有,郭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梁利有,男,195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郭锐,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利有诉被告郭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利有于2015年1月16日以原、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利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4元(原告梁利有已预交),由原告梁利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俊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