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四川大力士建材有限公司与成都锦通石业有限公司、李小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力士建材有限公司,成都锦通石业有限公司,李小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888号原告四川大力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梅。委托代理人胡让军。被告成都锦通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萍。被告李小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大力士建材有限公司诉成都锦通石业有限公司、李小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大力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锦通石业有限公司、李小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大力士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大力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310元,由原告四川大力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前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