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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郑福强与 范国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福强,范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郑福强,男,汉族。被执行人范国文,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福强与被执行人范国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履行了涉案法律义务,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岛县人民法院(2013)长商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状审判员  姚 武审判员  吴忠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西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