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学珍与高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学珍,高静,刘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保字第27号申请人刘学珍,女,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高静,女,36岁,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刘兴强,男,1980年2月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申请人刘学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刘兴强驾驶的高静所有的鲁APA8**号轿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学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兴强驾驶的高静所有的鲁APA8**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