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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学珍与高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学珍,高静,刘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保字第27号申请人刘学珍,女,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高静,女,36岁,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刘兴强,男,1980年2月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申请人刘学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刘兴强驾驶的高静所有的鲁APA8**号轿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学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兴强驾驶的高静所有的鲁APA8**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