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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生,男,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家住高安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徐峰,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晋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生和辩护人徐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生听到陈某学、陈某生被汽车撞伤,便赶到现场,见陈某学受伤躺在地上,很气愤,便问哪个是肇事司机?李某林回答:“我是司机”,陈某生便往李某林左眼部打了一拳,造成李某林左眼骨折。后经高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林伤情为轻伤二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生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生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生听到陈某学、陈某生被汽车撞伤,便赶到现场,见陈某学受伤躺在地上,很气愤,便问哪个是肇事司机?李某林回答:“我是司机”。被告人陈某生便往李某林左眼部打了一拳。经CT诊断:李某林左上颌骨骨折伴左侧上颌窦内积血。后经高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在本案审理过理中,被告人陈某生亲属与被害人李某林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陈某生一次性赔偿李某林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李某林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生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和认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陈某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了案发当日下午4点多,我得知我妻子堂弟出了交通事故,我来到现场,见陈某学、陈某生都躺在地上,我就问哪个是司机。边上有个四十多岁的男的就接话讲:我是司机。我就用右手往那个司机左脸部打了一拳,当时好像打到他左眼,打完后我见那个司机用手捂住左眼。2、被害人李某林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日下午17时左右,我开车在安义与大城交叉路口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我下车就打120来送人去医院,在等120过程中,过来一个男子就朝我左眼打了一拳,当时我左眼立即被打的青肿,口、鼻都有血流出来,后来120来了,我和对方一起被送到了人民医院。3、证人郑某华的证言,证实有一个男子走路带点瘸,一过来就问谁是司机,我老公说是我,这个男的冲到我老公面前就是一拳,打在我老公的左眼上,当时就打得口、鼻出了血。4、证人陈某学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我骑车带着我村的陈某生,在大城往安义的路口,与一辆小车发生车祸,我和陈某生均被撞晕在地,被送往高安医院治疗,次日,我出院回家听我村书记说我出车祸后,我堂姐夫打了肇事司机。5、证人陈某逸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我和司机的老婆在说话。这个时候,我父亲陈某生就和司机在说话,但不知道他们说了什么。我就看见我父亲陈某生朝司机脸部打了一拳。那个司机被打后倒在了地上,接着司机从地上起来,然后用手蒙着眼睛,并且鼻子上出了血。6、证人吴某忠的证言,证实我队接警后,赶到事发现场。小车司机李某林用纸蒙住左眼,倒在摩托车旁边的两个叫陈某学、陈某生,后120来了后三人都上了车。后陈某学来处理交通事故时说起这个事,说是他的堂姐夫看见他们发生交通事故就往小车司机左眼打了一拳。7、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床法医学鉴定书(2014)临鉴字第676号,证实李某林经CT诊断:左上颌骨骨折伴左侧上颌窦内积血。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8、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陈某生亲属与李某林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赔偿了李某林损失人民币2万元,李某林对陈某生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陈某生从轻从宽判决,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生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但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生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林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陈某生自愿认罪,对被告人陈某生依法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锦军人民陪审员  齐晓珍人民陪审员  张德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