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信宜市超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启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宜市超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启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信宜市超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33104-0。住所地:信宜市步行街H栋16号。法定代表人张超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德芳,女,汉族,信宜市超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管,住信宜市。被告李启青,男,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宜市超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启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宜市超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宜市超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信宜市超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洁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江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