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中刑执字第0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杨丽芳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616号罪犯杨丽芳,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1)泸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丽芳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丽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丽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刑期过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丽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利文审 判 员  黄仲奇助理审判员  严新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汤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