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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朱粉梅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322号罪犯朱粉梅,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湖南省双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1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粉梅犯伪造、买卖国家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粉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粉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刑期过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粉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利文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 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