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刑初字第17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公诉刑诉(2014)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邝助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凡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采取自己坐庄、收款的方式在家中售卖“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2013年12月15日19时许,临武县公安局香花岭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正在家中售卖“地下六合彩”的被告人王某某,并扣押记录售卖“地下六合彩”码单33本。经统计,第1本记录了146期售卖的377元,第2本记录了144、145、146期售卖的564元,第3本记录了143期售卖的364元,第4本记录了售卖的139、140、141、142期售卖的1204元,第5本记录了售卖的132、133、134、135、141期的1847元,第6本记录了售卖的130、131、132期的1498元,第7本记录了售卖的107、127期的2781元,第8本记录了售卖的124、125、126期的2697元,第9本记录了售卖的119、120期的2432元,第10本记录了售卖的116、118、121期的3449元,第11本记录了售卖的117期的945元,第12本记录了售卖的113、116期的2305元,第13本记录了售卖的114、115期的3076元,第14本记录了售卖的112、113期的2227元,第15本记录了售卖的111期的3011元,第16本记录了售卖的110期的2822元,第17本记录了售卖的109期的1523元,第18本记录了售卖的105、106、107期的4390元,第19本记录了售卖的103、104、105期的3825元,第20本记录了售卖的102期的1468元,第21本记录了售卖的101、102期的2007元,第22本记录了售卖的99、100期的1540元,第23本记录了售卖的96、97、98、100、93期的3930元,第24本记录了售卖的97、98、95、94期的2314元,第25本记录了售卖的100、91、92期的1452元,第26本记录了售卖的88、89、90、86期的1983元,第27本记录了售卖的85、86、87期的1464元,第28本记录了售卖的84、85、88、89期的2161元,第29本记录了售卖的82、83期的1722元,第30本记录了售卖的82、81期的1686元,第31本记录了售卖的78、79、80期的2267元,第32本记录了售卖的132期的563元,第33本记录了售卖的57、58、83期的3439元。经查证,被告人王某某共售卖出六合彩约88期,售卖金额69333元人民币。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证人王万年、王华军、王来斌、黄军等的证言,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售卖六合彩码单记录本及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照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审前调查。经调查,被告人王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要求,并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售卖地下六合彩方式聚众赌博,总计88期,金额69333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对其作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邓志尧人民陪审员 卢小平人民陪审员 邝国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送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