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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苗田与王苏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田,王苏锦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256号原告:苗田,男,汉族,1964年3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苏锦,男,汉族,1975年9月30日出生,职工,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已受理的原告苗田诉被告王苏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苗田负担。审判员  王凤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岳露露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