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沈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126号原告:沈某,女,汉族,1983年3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4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丁余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新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