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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法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启学与被执行人陈家亮关于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学,陈家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法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陈启学,被执行人:陈家亮,本院在执行陈启学、陈家发、陈启军、陈启权、陈启芝、陈启廷、陈启贵、陈启斌、陈启亮、陈启平、陈启球、陈启昌、陈家友、陈家新、陈家均、陈国谦、陈新鸾申请执行陈家亮关于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写明应当中止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东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鹏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