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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许春美与闻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富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春美;闻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577号原告:许春美。委托代理人:颜琦达,富阳市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闻昌华。原告许春美诉被告闻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春美在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承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