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04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1与张×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04287-1号原告张×1,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被告张×2,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张×1诉张×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1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张××××账户内存款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账户内存款五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