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5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马明明、董玉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马明明,董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586-1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马明明,农民。被执行人:董玉莲,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宿埇行非审字00052号行政裁定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马明明在中国农业银行宿州符离分理处账户为:12×××21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红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