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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 00458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刘某某,倪某某,府谷县金硕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458号原告钟某某,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新华91号,身份证号612723197802250010。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颐家花园,身份证号152723197602161514。被告倪某某,女,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61272319780508082X。被告府谷县金硕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温李河。法定代表人倪某某。本院在审理钟某某诉刘某某、倪某某、府谷县金硕宇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倪某某所有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氮肥厂路1号1幢3单元16层K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584**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钟才华所有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氮肥厂路小石板沟(房产证号:府国用2007第671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倪某某名下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氮肥厂路1号1幢3单元16层K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584**号),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秀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