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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眉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荣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荣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眉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峨眉山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2116841-2。法定代表人:林文涛。委托代理人:叶秀洪。被执行人:张荣学,男,生于1966年10月4日,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荣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100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2月18日已产生1469.7元),负担案件的受理费163元,执行费209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郑 欣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