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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2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众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众森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2068号原告西安众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郊十里铺酒十路2号。法定代表人许明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冬胜,男,汉族,1975年12月22日出生,西安众森实业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市第三木材供应站3单元4层1号。委托代理人陈漫,女,汉族,1985年9月5日出生,西安众森实业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西安市灞桥区五星村半坡西村89号。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义路111号。法定代表人何飞龙。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1号麦尔斯顿广场18层。负责人胡家豪。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众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众森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众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1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6306元,另6306元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徐 严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