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督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城县支行与被申请人蔡某某、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城县支行,蔡某,刘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督字第4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城县支行负责人唐郁,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蔡某,男,汉族,1977年4月1日出生,满城县。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满城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城县支行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欠缺利息计算方法,应补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万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永忠 微信公众号“”